《關于運輸煙花爆竹的規定》(公安部令第9號)廢止 發布時間:2008-06-18 00:00:00 點擊:0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01號 經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并商鐵道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商務部同意,1992年6月22日由公安部、輕工業部、農業部、商業部、鐵道部、交通部發布施行的《關于運輸煙花爆竹的規定》(公安部令第9號),現予以廢止。 公安部部長 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