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府法制辦關于對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和生產經營問題的法律意見
發布時間:2005-09-16 00:00:00 點擊:0次
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關于對煙花爆竹安全監管
和生產經營問題的法律意見
省政府辦公廳: 省安監局與省供銷社關于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和生產經營問題的爭執問題,皆因省安監局制發《山東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引起,其實質為煙花爆竹銷售許可的實施主體和實施程序之爭。經研究,現從法律角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煙花爆竹銷售許可實施的主體應為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目前,現行有效的關于煙花爆竹銷售方面的行政法規和規章有2部,即1 9 8 4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國務院條例》)和省政府1 9 8 8年頒布1 9 9 8年修改的《山東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省辦法》)。《國務院條例》第3 7條第2款規定:“銷售煙花爆竹的供應點,由商業部門和公安機關商定,由縣、市公安局發給《爆破物品銷售許可證》,方準銷售。”《省辦法》第2 3條第2款規定:“銷售煙花爆竹的門市部、供應點,由供銷、商業部門和公安機關協商定點,由縣、市公安機關發給《爆破物品銷售許可證》,季節性銷售點,發給《煙花爆竹臨時銷售許可證》,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方準銷售。”按照以上規定,煙花爆竹的銷售許可的實施主體為公安機關。但是,2 0 04年5月1 9日《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以下簡稱《國務院決定》),對依照《國務院條例》核發包括煙花爆竹在內民用爆破物品銷售許可證的主體進行了調整,即將公安機關調整為國防科工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中編辦于2 0 05年2月制發的《關于進一步明確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也作了相應的調整。因此,煙花爆竹銷售許可的實施主體為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法律依據是明確和充分的。 二、變更煙花爆竹銷售許可實施程序的工作應依法進行 雖然《國務院決定》已將煙花爆竹銷售許可實施主體調整為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但并未就《國務院條例》中規定的實施程序,如其第3 7條第2款規定的“銷售煙花爆竹的供應點,由商業部門和公安機關商定”進行修改調整,依照《國務院條例》制定的《省辦法》也未修改。雖然《國務院條例》和《省辦法》的內容中計劃經濟的色彩較濃,程序和條件也不完善,但從法制的角度看,其還是有效的,其規定的實施 程序屬特別程序,與《行政許可法》規定一般程序,在未修改前應一并遵照執行。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誰許可,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作為煙花爆竹銷售許可的實施主體,針對目前尚不完善的煙花爆竹銷售許可實施條件和程序的現狀,制定《暫行辦法》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能時應協商一致再發文,或由省政府決定。因此,我們建議,省安全監督管理局制定的《暫行辦法》應暫停執行,待《國務院條例》修改完畢,或國家安全生產總局對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管理的相關規定出臺后,按其規定的新程序執行。 二o o五年七月二十九日